拆除地上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548號
FSEV,106,鳳簡,548,2018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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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和輝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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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