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7年度,24號
KSBA,107,簡上,24,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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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英芝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林健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
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不合法者,高等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 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 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 法令。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 中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事由之一,復為同法 第236條之1所明定。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如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 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 其內容。如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具體事實。上訴 狀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 違背法令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
二、緣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0月起將臺南市○○區○○路00○00 號旁空地(下稱系爭土地)出租予訴外人魏聖良使用,惟訴 外人魏聖良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委請他 人載運事業廢棄物於系爭土地上堆置廢布、污泥及桶裝廢棄 物等,經被上訴人於100年12月28日至系爭土地稽查時查獲 上情。嗣被上訴人以104年9月30日環土字第0000000000C號



函命訴外人魏聖良於104年11月14日前清除系爭土地其上廢 棄物未果,復以104年11月20日環土字第1040122324號函命 上訴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清除上開事業廢棄物,惟經被上 訴人於105年1月25日至系爭土地稽查發現上訴人仍未依限完 成清除,乃以105年1月28日環土字第1050005886號函命上訴 人繳納預估代履行費用新臺幣(下同)355萬4,268元。上訴 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審認上訴人雖就棄置於系爭 土地上之廢棄物負有清除義務,且未遵期完成清除,惟被上 訴人既未著手清除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自無衍生之必要費 用,尚不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向上訴人求償,又上 開處分並未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亦難認對上訴人已實施行政執行程序,而 無從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乃以105年5月20日府法濟 字第105048018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上開處分。被上訴人遂於 106年3月8日代為清除系爭土地污泥廢棄物34.05公噸後,以 106年4月13日環土字第1060031294號函(下稱原處分)命上 訴人繳納清除處理費用25萬8,66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 願,遭決定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 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誤將國有土地上之廢棄物說成上訴 人管理範圍之土地。因該土地與台糖土地相近,本人承租台 糖土地,所以被上訴人誤將該地列為管理範圍,這是天大笑 話,把別人的東西成上訴人所有,真是誤解云云。經核其上 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 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自 難認其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 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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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