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7年度,15號
KSEV,107,雄訴,15,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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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5號
原   告 許潪鎧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被   告 陳大水 
訴訟代理人 邱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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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