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5號原 告 許潪鎧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被 告 陳大水 訴訟代理人 邱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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