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 告 董娟杏
上列原告對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請求
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
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包括:⑴已到期部分為新臺幣(
下同) 222,900 元、⑵將來給付之訴部分請求自107 年6 月
1 日起至109 年5 月31日止共計24個月,每月27,600元,合
計662,400 元,兩者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885,300 元,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惟原告本件請求之金額均
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上開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繳納裁判費2 分之1 ,原告
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為4,845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