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703號
KSEV,107,雄補,703,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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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曾禹翔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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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