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87號
KSEV,107,雄補,68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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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3,538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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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