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70號
KSEV,107,雄補,670,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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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張子芸即強調夢想藝術工作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于棠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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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