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原告因給付專案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100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
1,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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