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薛惠君
被 告 李毅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