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37號
KSEV,107,雄補,637,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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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薛惠君
被   告 李毅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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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