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23號
KSEV,107,雄補,623,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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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薛惠君
被   告 李毅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毅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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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