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107年度,21號
KSEV,107,雄聲,21,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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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曾月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宏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黃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雄簡字第577 號耕地租佃爭議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雄簡第五七七號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雄簡字第577 號耕地 租佃爭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瞭解民國106 年 10月19日庭期之證人林永元作證陳述全貌,以利提出攻防, 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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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