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借貸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949號
KSEV,107,雄簡,949,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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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4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梁姵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梁姵晏(原名梁麗珍)之住所地係在 「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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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