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45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張令怡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佟玉文、張福禧、張榮彬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