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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369號
KSEV,107,雄簡,369,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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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6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吳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薛振旺間請求給付郵
購簽帳費事件,原告前雖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330 元之裁判
費,惟原告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46,954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1,55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
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
費。」,是原告應再補繳220 元(計算式:1,550 -1,330 =22
0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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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