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林志賢
被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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