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鄭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1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0日
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王芷鈴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歷史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新聞紙、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芷鈴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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