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415號
KSEV,107,雄小,415,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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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41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楊爵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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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