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書、邱漢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678,2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