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7年度,43號
KSEV,107,雄司補,43,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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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國書邱漢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678,2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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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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