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168號
KSEV,106,雄簡,2168,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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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
原   告 郭俊鑫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皓
訴訟代理人 羅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需調查之事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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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