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045號
KSEV,106,雄簡,2045,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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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45號
原   告 鄭吉珍
訴訟代理人 鄭安珍
被   告 李陳火珠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㈠民國107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現場履勘。㈡民國107年7 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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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