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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7年度,23號
MKEV,107,馬簡,23,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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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23號
原   告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林貴枝
      葉翰勳
被   告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因契約而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 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民事訴訟法第12條就特 別審判籍所設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 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 即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 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 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 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關於運費之交付,業已合意以原告營業 所在地之澎湖地區為債務履行地乙節,固提出報價單、統一 發票為憑。惟觀之該報價單、統一發票,僅有記載運送貨物 之內容及運費若干,並未有載明運費之付款地於何處,復據 原告自承:兩造並未有簽訂運送契約等語,是難認兩造已就 運費付款地為約定。再者,本件被告另具狀稱:兩造就託運 機涉訟,雙方約定須運送至嘉義布袋,請求移轉至嘉義地院 或被告公司所在地之宜蘭地院管轄等語,原告亦不爭執貨是 運到嘉義布袋交予被告,堪認兩造間就託運物之目的地係有 合意以嘉義布袋為債務履行地。綜上,本院審酌兩造間係因 託運物之運費發生糾紛及原告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地區,茲以 管轄之公益性及兼顧兩造應訴權利,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管轄為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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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