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107年度,85號
MKEM,107,馬簡,85,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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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大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 於「17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7時50分許」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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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