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消預告登記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7年度,28號
KMEV,107,城簡,28,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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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28號
原   告 石氏羽霞
被   告 莊天寶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預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原告為求生活保障,要求被 告應將坐落金門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移轉登記與原告,被告遂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與原告,但被告因怕原告將土 地任意出售,故要求原告應辦理預告登記與被告,兩造於同 日一併申請辦理系爭土地預告登記,以保障被告就系爭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然兩造因個性不合業已辦理離婚登記,後來 原告欲出售系爭土地,但被告不願出價購買,嗣經原告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30日內出價購買,然迄今已逾30日之 期間,但被告仍置之不理,故被告顯無購買意願甚明,但被 告拒絕塗銷預告登記,致原告無法處分系爭土地,故顯有訴 請塗銷預告登記之必要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向金 門縣地政局辦理系爭土地之塗銷預告登記。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3 年5 月7 日就系爭土地於被告辦理所 有權移轉與原告之同時,一併辦理預告登記與被告,係因兩 造均同意將系爭土地過戶與兩造所生之三名女兒即訴外人莊 婉茹、莊采依及莊麗雯,因三名女兒均年幼,原告要求被告 先將系爭土地過戶與原告,由原告保管,並同意將系爭土地 辦理預告登記與被告,待女兒成年後,再過戶與女兒,並非 因原告所稱之優先購買權。又原告曾於105 年間,就系爭土 地預告登記,以被告為防止原告任意變賣系爭土地,偽造原 告之印文、署押,製作不實之相關文書向金門縣地政局辦理 系爭土地預告登記,被告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為由,向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7 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確定,而原 告於刑事案件中主張不知有本件預告登記,被告係擅自偽造 原告之印文、署押,然於本件訴訟,竟改稱因兩造約定被告 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顯然前後不一、互相矛盾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坐落金門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所 有權人為被告。
㈡、系爭土地由被告以代理原告辦理方式經金門縣地政局以收件 字號103 年5 月7 日金登資三字第19570 號收件,以夫妻贈 與為登記原因,於103 年5 月7 日移轉所有權與原告。㈢、卷附第25頁所示103 年5 月7 日系爭土地預告登記同意書記 載,內容略以:「本人石氏羽霞君所有,下列不動產同意在 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請求權人莊天寶以前,不得移轉於 第三人,並同意莊天寶君依土地法79條之1 向地政機關申請 預告登記,恐口無憑,特立此書,限制範圍:全部」。㈣、被告遭原告提告於103 年5 月7 日,偽造告訴人之印文、署 押製作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同意書、登記清冊 、身分證影本及印鑑證明等文書,前往金門縣地政局,向該 局申請辦理本件土地之過戶及預告登記手續,涉犯刑法第21 6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 條第2 項盜用 印章、印文罪等罪嫌,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0號判處無罪 ,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6 年 度上易字第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本件之爭點:
㈠、兩造間究有無成立「系爭土地應於雙方子女成年後移轉與子 女」之約定或其他辦理預告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㈡、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 預告登記,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二造間是否有請求辦理預告登記的法律關係存在?1、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 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 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 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 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 第79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 土地權利,為保全請求權人依上開法文所規定之請求權,而 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 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 分。是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 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 予塗銷,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08 號判決意旨可



參。亦即,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之請求權同其命 運,如被保全之請求權已消滅或不發生,該預告登記即應予 塗銷。
2、查原告於起訴狀已自陳是兩造於同日一併申請辦理系爭土地 預告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已如前述,依系爭土地 預告登記同意書記載:「本人石氏羽霞君所有,下列不動產 同意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請求權人莊天寶以前,不得 移轉於第三人,並同意莊天寶君依土地法79條之1 向地政機 關申請預告登記,恐口無憑,特立此書,限制範圍:全部」 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顯然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係在保 全兩造間基於一定法律關係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然原 告否認其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有以「系爭土地應於雙方子 女成年後移轉與子女」之約定存在,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之規定,被告應就此有利於被告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查被告提出原告於105 年6 月8 日在被告涉嫌偽造文書之 刑事偵查時所提出之2 張書面資料影本,內容略以:「.. .④喝多了回來就立刻去睡覺,不能吵家人。如果做不到就 自己出去,以上4 點。之後房子土地再過戶給婉茹、彩依、 麗雯。舊房子土地過戶給三個小孩共有(茹依雯)」等語( 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03 號卷,下稱 偵卷30至31頁),足認兩造確實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兩造之3 名女兒之真意及約定存在,另參以被告於原告 第一次婚姻存續期間之102 年6 月25日,將其所有另一筆坐 落金門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贈與原告,原告於 103 年3 月13日其與被告第二次結婚後之103 年4 月23日, 將該土地出售予訴外人陳成基,有金門縣地政局網路申領異 動索引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至16頁),且原告業將所 得款項全數匯出至越南,亦為原告於106 年2 月23日於105 年度易字第60號被告涉嫌偽造文書之刑事刑事案件審理時所 自承(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0號卷第77至86頁),益徵被 告為免原告再度有類如上開出售土地並將款項全數匯出之情 形,而有被告所指兩造間存有「系爭土地應於雙方子女成年 後移轉與子女」之約定乙節,尚非子虛,且慮及三名女兒尚 屬年幼,遂先將本件土地辦理預告登記與被告,待女兒成年 後始將本件土地移轉,亦與常情無違,是被告抗辯系爭土地 預告登記存有「系爭土地應於雙方子女成年後移轉予子女」 之約定暨法律關係存在等語,尚非無據。原告主張兩造間存 有為保障被告之優先承買權,被告於催告後30日仍未行使優 先承買權云云,核難憑採。從而,本件預告登記之繼續存在 ,難認妨害原告如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則原告本於系爭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 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難認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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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