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289號
FYEV,107,豐補,289,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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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林岳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二分之一,僅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智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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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