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林岳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二分之一,僅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智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