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江永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
下同)11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