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252號
FYEV,107,豐補,252,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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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嚴正一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忠義等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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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