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被 告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0元 ,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但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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