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179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旭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韋誠
被 告 陳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陳璇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旭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旭元公司)所簽發並 由被告陳璇琳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票面金額合計 新台幣(下同)911,000元(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 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旭元公司則以:原告執有之系爭支票五紙,固為被告旭 元公司所開立,然當時乃被告陳璇琳叫黃韋誠當負責人,說 有紅利11萬元,上開票據均為被告陳璇琳所開立及背書等語 資為抗辯。
三、被告陳璇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旭元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陳璇琳背書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票面金額合計911,000元,詎屆期 提示未獲付款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當堪信屬實。至被告旭元公司法定代 理人雖以前詞置辯,惟其並未能積極舉證以實其說,已難遽 信;且縱其所辯為真,亦無從解免被告旭元公司之責任,是 其所辯尚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支票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 、第29條規定,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責。查本件原告 執有被告旭元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陳璇琳背書之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五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業據前述。從而,原告本 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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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備註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付款提示日(│ │
│ │ │ │ │ │ │退票日)(民│ │
│ │ │ │ │ │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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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AJ0000000 │玉山商業│旭元科技│143,000元 │0000000 │背書人:│
│ │ │ │銀行重新│有限公司│ │ │陳璇琳 │
│ │ │ │分行 │ │ │ │ │
├─┼──────┼─────┼────┼────┼──────┼──────┼────┤
│2 │0000000 │AJ0000000 │玉山商業│旭元科技│150,000元 │0000000 │背書人:│
│ │ │ │銀行重新│有限公司│ │ │陳璇琳 │
│ │ │ │分行 │ │ │ │ │
├─┼──────┼─────┼────┼────┼──────┼──────┼────┤
│3 │0000000 │AJ0000000 │玉山商業│旭元科技│200,000元 │0000000 │背書人:│
│ │ │ │銀行重新│有限公司│ │ │陳璇琳 │
│ │ │ │分行 │ │ │ │ │
├─┼──────┼─────┼────┼────┼──────┼──────┼────┤
│4 │0000000 │AJ0000000 │玉山商業│旭元科技│250,000元 │0000000 │背書人:│
│ │ │ │銀行重新│有限公司│ │ │陳璇琳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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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000 │AJ0000000 │玉山商業│旭元科技│168,000元 │0000000 │背書人:│
│ │ │ │銀行重新│有限公司│ │ │陳璇琳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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