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秐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泳仁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6,17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