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7年度,240號
FYEV,107,豐小,240,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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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義
被   告 林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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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