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7年度,158號
FYEV,107,豐司調,15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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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
收之聲請費為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聲請費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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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