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
收之聲請費為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聲請費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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