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79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黃天三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黃天珍
被 告 黃天熊
被 告 黃張彩珠
被 告 黃釗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共有人欄關於「黃天珍劉宇濬」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天珍」,關於「黃天熊劉駿業」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天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豐簡字第579號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