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244號
FYEM,107,豐簡,244,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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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榮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8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榮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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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