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173號
HLEV,107,花簡,173,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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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王瑞隆
被   告 謝尚斌
被   告 謝尚儒
被   告 謝秋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陳瑞蘭所有,陳瑞蘭 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向阮寶華借款,然清償期為 民國68年8月1日,故阮寶華之債權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上開 抵押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陳瑞蘭已清償全數借款, 僅忘記塗銷上開抵押權。嗣阮寶華死亡,被告為其子女,且 未辦理拋棄繼承,故為阮寶華之繼承人。又原告買受上開不 動產,且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然而,被告未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如 任憑該登記存在,對原告之權利為害甚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 段、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 者,得請求除去之,同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查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阮寶華除 戶資料、被告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且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函覆阮寶華之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屬實,又被告經合法 送達,未以書狀或到場為任何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 ,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之前手未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造成 本件訴訟之提起,且原告表示願意自己負擔訴訟費用,對此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 款規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 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1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
┌─┬────────────────────┬─────────────────┐
│ │ 不動產明細 │ 抵押權設定明細 │
├─┼────────────────────┼─────────────────┤
│1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67年8月8日 │
│ │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字號:字第015525號 │
│ │ │權利人:阮寶華
│ │ │義務人:陳瑞蘭
│ │ │擔保債權金額:5萬元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存續期間:1年 │
│ │ │清償期:68年8月1日 │
│ │ │債務人:陳瑞蘭
├─┼────────────────────┼─────────────────┤
│2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67年8月8日 │
│ │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字號:字第015525號 │
│ │ │權利人:阮寶華




│ │ │義務人:陳瑞蘭
│ │ │擔保債權金額:5萬元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存續期間:1年 │
│ │ │清償期:68年8月1日 │
│ │ │債務人:陳瑞蘭
├─┼────────────────────┼─────────────────┤
│3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67年8月8日 │
│ │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字號:字第015525號 │
│ │ │權利人:阮寶華
│ │ │義務人:陳瑞蘭
│ │ │擔保債權金額:5萬元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存續期間:1年 │
│ │ │清償期:68年8月1日 │
│ │ │債務人:陳瑞蘭
├─┼────────────────────┼─────────────────┤
│4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建物 │登記日期:67年8月8日 │
│ │權利範圍:1分之1 │登記字號:字第015525號 │
│ │ │權利人:阮寶華
│ │ │義務人:陳瑞蘭
│ │ │擔保債權金額:5萬元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存續期間:1年 │
│ │ │清償期:68年8月1日 │
│ │ │債務人:陳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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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