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165號
HLEV,107,花簡,165,201805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新和紙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新宜
被   告 李讚榮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告公司現任清算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並以現任清算人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 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 定有明文。又民事簡易程序中,如原告無訴訟能力,且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業已解散並登記在案,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被告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原告公司既為有限公司,應以 選任之清算人或解散登記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始屬適 法。原告公司現行之清算人不明,起訴狀亦僅具名「蘇新宜 」,且未蓋有原告公司之印章,難認原告起訴已經其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準此,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原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原告公司現任清算人 為何人之相關資料,並以現任清算人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1/1頁


參考資料
新和紙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