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7年度,119號
KSYV,107,司繼補,119,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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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
  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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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