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7年度,118號
KSYV,107,司繼補,11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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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邱明聰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邱明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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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