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9號
KSDV,107,除,89,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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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金釵(即王振順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股票號碼「96ND0007302」、「96NX0001360」記載,應更正為「96ND00073022」、「96NX00013605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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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