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22號
KSDV,107,除,122,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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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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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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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新臺幣)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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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罡實業有限│昶特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5,67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4 │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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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