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曾碧月被 告 陳天從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張瀚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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