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15號
KSDV,107,補,715,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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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李綉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昱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0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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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