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84號
KSDV,107,補,684,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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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江朗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芯彤王翊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789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9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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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