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4號
KSDV,107,補,654,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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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森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呂宗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62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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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