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0號
KSDV,107,補,650,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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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安工程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595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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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