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陳長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城市傳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2,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5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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