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蔡新欣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焜榮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