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82號
SCDV,106,補,882,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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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蔡新欣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焜榮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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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