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慶富造船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5284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8,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214,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