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7號
KSDV,107,補,607,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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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慶富造船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5284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8,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214,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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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