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2號
KSDV,107,補,602,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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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王松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
  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部分,暫免徵收
  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765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8,915元(
  計算式:10,680元-1,765元=8,9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5元。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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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