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王松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
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部分,暫免徵收
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765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8,915元(
計算式:10,680元-1,765元=8,9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5元。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