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楊智杰
原告與被告凱希恩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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