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郭傅美金
郭祐生
郭力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壽險公司)變更「添順不分紅定期壽險」、
「鐘愛終身壽險」、「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祥福101終身
保險」4份保險契約要保人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1,472元(即據國泰壽險公司函覆上開4份保險契約
於本件起訴時(即107年3月23日)之解約金總額,計算式:
30,020元+154,200元+102元+317,150元=501,47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6,4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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